在我们村两委换届期间,女主任自愿退出职务,但还要继续担任计划生育专职?这合法吗?
在村两委换届期间,女主任自愿退出职务后继续担任计划生育专职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的影响。1.当地政策对“交叉任职”的特殊规定:部分地区为精简村级人员、提高效率,可能出台政策鼓励或允许村两委成员交叉担任下属委员会职务(如村主任同时担任计生专职),但在换届后若原主任退出村主任职务,是否仍允许其保留交叉任职的专职岗位,需看政策是否有“退职后自动解除交叉任职”的例外条款。若有此条款,则女主任不能继续担任;若无,则可能可以继续担任。2.计划生育专职岗位的性质变化:若在换届期间,当地政府正推进“村级计生专职岗位取消或整合”改革(如将计生职责并入“村网格员”或“综合服务专干”岗位),则原计生专职岗位可能已不存在,女主任自然无法继续担任该职务,需按新岗位的设置要求重新参与竞聘或调整。3.村民自治章程的特别约定:若该村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规定“村主任退出职务后,不得在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内担任任何专职岗位”,则该约定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女主任即使自愿,也需遵守章程规定,不能继续担任计生专职。这种情况下,章程的特别约定优先于一般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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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请打电话15555555523(123中间8个5),微信同号,免费咨询✫✫✫✫✫您提到的村两委换届期间女主任自愿退出职务后继续担任计划生育专职的合法性问题,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十五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对于计划生育专职岗位,其设置和人员产生方式通常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若该岗位属于村民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会成员或由村委会聘任的人员,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以及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规定,其任职程序和条件需符合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规定。因此,女主任自愿退出村主任职务后,若计划生育专职岗位的产生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民自治程序(如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或村委会依法聘任),且其本人符合该岗位的任职条件,则继续担任是合法的;反之,若未经合法程序或不符合地方政策规定,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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